個股:康和證(6016)債券部客戶與員工損害賠償事件,獲最高法院判決勝訴

公告原告賴博文等人與本公司及員工損害賠償事件,

判決本公司第三審全部勝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賴博文等人

被告:本公司及員工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6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6/06/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人於民國102年4月間,起訴主張係本公司債券部客戶,於本公司承作債券附買回交易均透過當時任職本公司之員工處理,因國稅局調查原告之一與第三人間之資金往來情事,發現所匯入之部分款項非以原告名義,而係以第三人抑或他人帳戶承作交易,致受有損害,是原告等主張該已離職員工及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金額共計新臺幣58,072,657元及其法定利息。

6.處理過程:現業經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第三審全部勝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已離職員工個人行為,與本公司業務無關。本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