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不分性向!同婚合法化,與保險有關的五個問題

保障不分性向!同婚合法化,與保險有關的五個問題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單親爸爸阿志(化名)坐在青島東路上的彩虹旗海中,和數千名挺同婚民眾,一起等待同婚釋憲案。

下午四點,大法官做出釋憲,宣告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與《憲法》牴觸,已構成違憲,應於兩年內完成修正,即使兩年後修法未完成,同性伴侶還是可以直接登記結婚。「我終於可以結婚了!」阿志激動地流下眼淚。 因為釋憲而雀躍的人們,揚聲歡呼、舉手揮舞,瞬間飄揚的彩虹旗幟,把悶熱無風的暑氣,全都一掃而空。這一天,阿志等了好久好久。

阿志與同志伴侶小杰交往四年,去年透過國際代理孕母,順利產下一對雙胞胎。但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只有阿志,同樣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小杰,形同幽靈爸爸。

阿志和小杰,只是眾多同性伴侶的其中一個版本。以每百萬人有五%同志比例粗估,台灣有超過一一五萬名同志,這些人,過去受限於法律的牽制,無法享有和異性戀者同等的保障和權益。

其中,不乏因為無法取得「配偶」關係的同性伴侶,終其一生都以「最熟悉的陌生人」相伴,直到臨終前,仍礙於不被法律承認是「家人」,而無法取得另一半留給自己的保障。去(二○一六)年十月墜樓逝世的台灣大學法文系教授畢安生,就是最好的例子。

保險,是最直接、最實際的保障,但社會對同志的偏見,也反映在保險公司對「同志買保險」的態度上。

如今,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但距離「可以正式登記結婚」的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大法官釋憲的兩年內),還有將近兩年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同性伴侶還不能登記為配偶,那彼此之間的保險,該如何規劃安排?如果遇到保險公司刁難,該如何應對? Q1:我和同性伴侶,可以互相以對方為被保險人 買保險給彼此嗎? A:不可以。 任何人買保險給別人,都須符合「保險利益」的原則,否則,就會產生道德危險。什麼是保險利益?簡單來說,假如大明對小王具財務上的有利害關係,一旦小王發生事故,大明會有經濟利益的損失,所以,大明可以為小王投保。在此,大明就是要保人,小王則是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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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符合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包括: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例如大明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小王,那大明就是小王所仰給之人,所以小王對大明有保險利益,小王可以為大明買保險;但大明對小王沒有保險利益,也就是接受費用的小王死亡,對提供者大明來說,不會有經濟上的損失,所以大明不能為小王投保。 3.債務人。例如大明借錢給小王,就能為小王投保;但債權人大明,只能就小王所積欠的債務金額,享有保險利益。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不過,一旦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同性伴侶可登記為法律上所認可的配偶關係,即符合保險利益中的第一類(家屬),就能互為對方買保險。 Q2:我的保單受益人,可以填寫我的同性伴侶嗎? A:可以,但實務上不容易。 受益人想要寫誰,是要保人的自由,因為《保險法》沒有規定受益人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實務上,如要保人和受益人沒血緣關係,保險公司會要求業務員詢問投保動機。 這是業務員的義務,而非刻意刁難。因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規定,業務員在交給保險公司的招攬報告書上,應對保戶所填寫的受益人進行檢視,看是否符合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明文規定「若否,應說明原因」。

說白一點,消費者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在挑選保戶,畢竟是商業保險,消費者投保時,保險公司都有權拒保。

依實務經驗來看,如果知道受益人是同性伴侶,不同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可能略有差異:有的會採取開放態度,只要同性伴侶兩人同時投保,且互為受益人,就會認定兩人為彼此重要的至親關係,視為一般案件承保。有的保險公司則會「有條件承保」,要求除了同性伴侶外,還得再增加一名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