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豐建設: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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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洪敏夫(代表東台開發(股)公司)
董事林懿偉(代表東台開發(股)公司)
董事莊育德(代表有力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簡吉典(代表有力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宏鼎投資(股)公司
獨立董事黃則仁
獨立董事林文芳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屬於營業範圍內或類似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或員工。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