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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公子商標侵權案二審 華兩公司敗訴無權使用

因認為他人未經其許可,在生產、銷售的錢包、皮帶等商品上使用“PLAYBOY”商標,侵犯了其對“PLAYBOY”與“Playboy ICON”及“兔頭圖形”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美國花花公子企業國際有限公司在華展開了維權。 2012年11月,花花公子公司、GDB ASIA LTD(下稱GDB公司)、ICON DESIGNER BRANDS LTD(下稱ICON公司)、SINO ETERNITY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簽訂授權合約,約定花花公子公司許可ICON公司使用涉案商標,許可商品為男士與女士內衣、家居服、泳裝等商品,並約定未經花花公子公司書面許可,被許可方不得向任何關聯方或協力廠商授予上述權利的轉許可。 2014年4月和7月,花花公子公司曾連續發表兩份聲明,稱其從未將涉案商標授權寶兔公司使用。同年9月,花花公子公司向寶兔公司發出警告函,稱寶兔公司未經授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標有花花公子公司持有的“PLAYBOY”系列商標的服裝、鞋、帽及其他產品,構成商標侵權。 花花公子公司認為,寶兔公司生產、美兔公司經銷給各經銷商進行銷售的錢包、皮帶等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其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據此,花花公子公司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寶兔公司與美兔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寶兔公司與美兔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並共同賠償花花公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寶兔公司與美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最終在經過兩輪的訴訟後,日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二審駁回了上海寶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寶兔公司)與廣州美兔皮具有限公司(下稱美兔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寶兔公司與美兔公司須停止侵權行為,並共同賠償花花公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