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海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與上櫃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希臘、葡萄牙、比利時、丹麥、芬蘭、荷蘭、挪威、愛爾蘭、義大
利、西班牙、瑞典、瑞士、盧森堡、日本、香港、奧地利、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新興市場國家(包括大陸、波蘭、匈牙
利、印度、南韓、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巴西、墨西哥、南非、土耳其、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祕魯、捷克、埃及、以色列、約旦、摩洛哥、巴基斯坦、俄羅斯、斯里蘭卡、委內瑞拉、冰島、斯洛伐克共和國、烏克蘭、烏拉圭、越南)等國證券交
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內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