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上市或上櫃之資產證券化商品、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以投資於美洲、歐洲、亞洲、大洋洲等主要經濟體之有價證券(含資產證券化商品),主要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歐元經濟體、日本、香港、大陸地區、新加坡、紐澳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前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或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前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