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本國子基金)、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 、泛歐投資市場(Virt-X) 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及商品ETF) (即外國子基金),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為歐洲地區之子基金。歐洲地區係指涵蓋歐洲任一國家或區域。前述「歐洲地區之子基金」係指基金名稱含有「歐洲」、「歐盟」、「泛歐」、「歐元」或含有歐洲任一國家或數國家名稱、或跨越數國家之歐洲地區(如「東歐」、「西歐」、「南歐」、「北歐」等)。且依該等子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規定,該等子基金投資於歐洲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額分別不得低於該等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
2.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歐洲地區之子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五(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