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在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在大陸投資或轉投資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上之上市、上櫃股票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3)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