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日本、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香港、中國大陸、巴西、俄羅斯、印度、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及日本店頭市場(J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a)經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b)經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c) 經惠譽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3)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從事能源(煤、石油、天然氣、能源替代資源)及原物料(化工業、林木紙業、鋼鐵、礦業)相關產業之探勘、開採、生產製造、銷售、提煉、儲存以及(或)運輸之公司,或提供生產及(或)開採設備製造商,或承包礦井服務之礦井承包商或擁有礦井之相關國內及外國(含跨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上櫃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