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公債、有擔保或符合中華信評twA-以上之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另為避險需要可依金管會之規定,從事期貨交易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但須符合金管會投資限制之規範。本基金於成立日起,投資於政府公債、有擔保或符合中華信評twA-以上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每會計年度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及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每會計年度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所投資之上市或上櫃股票,係指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公佈之月成交總值為全部上市或上櫃公司(由大至小)前二分之一者。原則上,本基金將每季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公佈之最近月份資料進行評定,如有不符合前述標準者,經理公司應於認定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