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
1.中華民國政府公債及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土耳其等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放空型ETF、商品ETF、存託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2.本基金投資於股利率(股息÷股價)高於市場平均水準之股票,以追求基金之股利收益與資產增值。上述市場平均水準意指:前一曆年度MSCI歐洲指數(MSCI Europe Index)成份股之平均股利率。本基金依前述規定持有之股票,於持有後,該股票之股利率改變而導致低於市場平均水準時,經理公司應於發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