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
1. 在日本、台灣、南韓、香港、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及中國大陸等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投資地區且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ment Services)評等為Baa2 級以上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等為BBB 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日本、香港、台灣及南韓各單一國家之股票總額,各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各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得不受前開投資於該特殊情況發生國家之單一比例之限制,但本基金投資於其他未發生特殊情況之國家及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仍受上開比例限制;俟特殊情況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開之投資比例。
4. 前述所指之特殊情況,係指本基金已進行投資之任一投資所在國發生外匯管制之情形。
5.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