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台灣存託憑證、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資本增值空間之價值低估股。
(二)經理公司自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依前第(一)款規定投資之股票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三)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