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具有高成長性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受益憑證、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其他證券相關金融商品如台灣股價指數期貨等。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以從事或轉投資於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通訊、航太、精密器械與自動化、特殊材料、醫療保健、關鍵性零組件、光電、精密鑄造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污染防治、生化科技業、高級感測、資源開發、中華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所列之重要產業或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