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資本增值空間之價值低估股為主。所謂價值低估股是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經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類為23、24及53、54類股以外之上市或上櫃公司非電子類股股票:
(1)該上市或上櫃公司股價淨值比為一.五倍(含)以下者或在全部上市或上櫃公司(由大至小)後二分之一部分者。
(2)該上市或上櫃公司本益比為二十倍(含)以下或在全部上市或上櫃公司(由小至大)後二分之一者。
(3)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現金殖利率為2 % (含)以上者或每股現金股利達○.五元(含)以上者。
(4)該上市或上櫃公司過去三年有二年獲利為正值者。以上第(1)至(3)目,均以其本數之次一位數依四捨五入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