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靈活之動態投資策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不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上市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印度、澳洲、紐西蘭、大陸地區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或任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外國著名評鑑機構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