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子基金之淨資產主要投資在發行機構位於歐洲、中東與非洲之新興國家之股票、或在各該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或在各該國家其他規範市場交易股票相關連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之債券或任何其他證券。所稱之歐洲新興國家,特別包括:阿爾巴尼亞、白俄羅斯、波希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希亞、愛沙尼亞、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拉脫維亞、立陶宛、摩達維亞、蒙特內哥羅、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土耳其、烏茲別克與烏克蘭、以及包括在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所編新興國家目錄中的歐洲國家;中東新興國家,特別包括阿富汗、巴林、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阿曼、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岸與迦薩走廊、葉門、以及包括在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所編新興國家目錄中的中東國家;非洲的新興國家,特別包括阿爾及利亞、波札納、蒲隆地、喀麥隆、剛果、埃及、衣索匹亞、迦納、幾內亞、象牙海岸、肯亞、賴索托、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利、摩洛哥、模里西斯、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尼日、奈及利亞、烏干達、塞內加爾、索馬利亞、南非、蘇丹、坦尚尼亞、突尼西亞、尚比亞、辛巴威、與以及包括在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所編新興國家目錄中的非洲國家。上述各國市場應視為股票交易所或2002 年12 月20 日UCIs 法律第41 (1)條所定義之正常營運、經認可及開放予大眾之規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