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之 有 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 型 ETF)、 政府 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 銷 中 可 轉 換 公 司債 )、 附認股 權公 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1、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 )、 存 託 憑 證( 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 憑 證( Warrants)、參與 憑 證( Participatory Notes)、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ETF 及 槓 桿 型ETF);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一定等級以 上 ,由 外國 國家、地區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 或 資產 基礎 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 益 證 券( REATs)及其他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
3、符合金管會規定未達一定等級或未經評 等 之 高 收 益 債券;
4、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5、前述所稱「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高收益債券」之定義及「外國」之可投資國家,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
6、本子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