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投資期間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外幣計價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本基金成立屆滿二年後,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含)。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包括:
A.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
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B.主要營運地位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機構所發行之債券或因稅務目的而成立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以外但其母公司之主要營運係位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之機構所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