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Shiller Barclays US REITs Value Index之成分標的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美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本基金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美國。
(三)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本款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 、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3)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 8%以上;
(4)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四)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所列之比例限制。
(五)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或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