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國內募集並投資於國外之基金,主要投資於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地區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與其他經金會核淮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將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以在上述區域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經金管會規定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為限,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經史丹普<Standard & Poor’s Copr.>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經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經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2)原則上,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九十五,最低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而投資於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三地區各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投資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特殊情況,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