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目標,並追求維持收益之安定及資本利得。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
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
成立屆滿2年後,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
資於美元計價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I. 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II.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III.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IV.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者;
(3)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
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
置;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三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
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第 1 點所訂投資比例限
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