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含但不限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ETF)、反向型ETF 、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但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