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中投資於股息成長股票之總金額應占投資總額 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前述所謂「股息成長股票」係指該公司最近三個完整 會計年度之每股現金股利(dividend per share,簡稱 DPS)之年均複合成長率 (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簡稱 CAGR)大於 0。經理公司應於每季終了 之次一營業日檢視本基金持有之股息成長股票比重,持有後若因市場變動致原 持有部位低於前述百分之六十之比例時,經理公司應於三十個營業日內,採取 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之規定。前述各類標的之投資比重,若相關法規更新規 範時,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