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亞洲及中華民國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其他國家高收益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述任一信用評等達BBB/Baa2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經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述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相當於BBB/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