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發 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 - 2 - 20140114/D/B1724-01A-004C/B40 ETF))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於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ETF,含放空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及經金管 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外國子基 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