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 (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
3.原則上: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第4.款所述之任一信評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Baa2 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Baa2 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各類標的之投資比重,若相關法規更新規範時,從其規定。
B.投資於點心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點心債券」係指在香港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