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積極追求長期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運用於全球期貨交易及國內有價證券,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並依下列規範進行交易或投資:
A.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從事於經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及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B.但依期貨信託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因戰爭、災害及金融風暴等系統風險產生時,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C.本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2)期貨信託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買入短期票券、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以前述方式保持之本基金資產,除現金外,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上開之銀行、交易對手及標的物,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