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子基金。前述子基金係指(1)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ETF)、放空型ETF 及商品ETF)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