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 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 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處理。3.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 債券指數、債券或利率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或其他經 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 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 之相關規定。4.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 第 5 頁 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 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