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述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由外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