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 票、興櫃股票、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所稱「興櫃股票」僅限於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並申報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者。
2.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商品ETF及放空型ETF)、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所謂「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包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其他相當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性質之債券。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A.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B.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C.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