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運用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及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並依下列規範進行交易或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從事於經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及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A.本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係指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各商品及經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於國外交易所交易商品
B.本基金從事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交易,係指以銀行為交易對手之匯率交易,匯率交易包含現匯、遠匯及無本金交割遠匯,交易標的可包含以美金兌換之加拿大幣、歐元、英磅、日圓、瑞士法郎、瑞典克朗、澳幣、紐幣等貨幣兌換及其交叉之匯率組合,依交易機會變化,匯率組合將隨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