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社會責任概念股』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