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台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 中國、印度、香港、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以色列、約旦、巴基斯坦、土耳其、波蘭、匈牙利、捷克、俄羅斯、哈薩克、摩洛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魯、墨西哥、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南非及埃及等國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上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並於美國、英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美國店頭市場(NASDAQ)掛牌交易之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放空型ETF、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
(2)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