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
述八所列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
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
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各類債券型基金(含
高收益債券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
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債券ETF)之子基金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