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前述本國及外國子基金包含各類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含類貨幣市場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債券指數ETF,包括但不限於放空型ETF),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外國子基金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且本基金投資於各類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及債券指數 ETF 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