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中東及非洲國家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南非、馬爾他、埃及、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那米比亞、波札那、奈及利亞、肯亞、科威特、以色列、黎巴嫩、巴林、沙烏地阿拉伯、約旦、阿曼、卡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模里西斯、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伊朗、迦納、象牙海岸、馬拉威、史瓦濟蘭、貝南、布吉那法索、幾內亞比索、馬利、尼日、塞內加爾、多哥、尚比亞、辛巴威、伊拉克等國及由上述投資所在國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荷蘭、愛爾蘭、奧地利、盧森堡等國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