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大俄羅斯國家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國外有價證券:
1. 大俄羅斯地區國家(包括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愛沙尼亞、喬治亞共和國、哈薩克、吉爾吉斯、拉脫維亞、立陶宛、摩爾多瓦、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烏茲別克)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大俄羅斯地區國家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由大俄羅斯地區國家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荷蘭、愛爾蘭、奧地利、盧森堡等國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