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外國或地區有價證券包括:亞太地區(含印度、香港、大陸地區、日本、南韓、新加坡、以色列、澳洲、紐西蘭)及歐美地區(含英國、愛爾蘭、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丹麥、挪威、葡萄牙、義大利、希臘、土耳其、西班牙、瑞士、瑞典、芬蘭、波蘭、匈牙利、捷克、奧地利、俄羅斯、巴西、阿根廷、秘魯、墨西哥、美國、加拿大) 、南非等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ETF、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經金管會規定之外國著名評鑑機構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一定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3.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以下之相關產業包括:
(1) 能源產業
(2) 貴金屬產業
(3) 基礎原物料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