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並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在新臺幣二十億元(含)以下,投資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最多不超過三十(含)家為限;淨資產價值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投資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最多不超過四十(含)家為限。但本基金所投資之股票,因除權所產生之配股,一旦母股出售完畢,此配股部分之股票不列入股票投資種類計算,並應盡速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