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子基金之淨資產主要投資在發行機構位於拉丁美洲國家之股票、或在拉丁美洲國家之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或在拉丁美洲國家其他規範市場交易股票相關連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之債券或任何其他證券;但各該國家之市場須能被視為股票交易所或2002 年12 月20 日UCIs 法律第41(1)條所定義之正常營運、經認可及開放予大眾之規範市場。若所投資之證券是在非股票交易所或非2002 年12 月20 日UCIs 法律第41(1)條所定義之正常營運、經認可及開放予大眾之規範市場之拉丁美洲市場為交易,則視為係投資於未上市證券,或非在正常營運、經認可及開放予大眾之規範市場交易之證券;因此,連同其他未上市證券或非在正常營運、經認可及開放予大眾之規範市場交易之其他證券之投資合計,不得超過子基金淨資產之10%。投資選擇主要是根據證券在股票市場的總市值與其上市所在市場總市值之間的比較,同時考量流動性與已發行股票之規模。於本子基金之淨資產未投資於股票、可轉換為股票之債券或與股票有關聯之任何其他證券者,其餘淨資產得投資於債券或任何其他類似債務商品。除此之外,子基金也得在法律允許及於“投資政策與投資管制”一節規定之限制範圍內,持有貨幣市場工具與現金。於拉丁美洲國家投資有特別風險,其均載於“特定風險”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