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看險更名長照險,保戶的權益有什麼改變?!
作者:李雪雯
行政院院會在6月4日上午,通過了長照保險法草案。依行政部門規劃,立法院如果能夠在本會期完成立法,並經過2年的準備,最快可望在民國107年時推出。
而在長照保險法實施後,只要經評估有長照需求,即可獲得保險給付。長照保險將失能分為四級,若未來有需求經評估為重度失能者,且需要全日住宿服務,每個月將可獲得2萬1300元的服務。
但為了政府即將推出的「長期照顧保險」政策同步,金管會早在此之前,就已核定將壽險業銷售的商業長看險自今年7月起,更名為「長期照顧保險」,7月後新銷售的商業長照險,都須以「狀態」認定長照狀態,殘扶險等「變種」長險看,不納入列管。
雖然目前還沒有保險公司,特別針對新修正的「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推出相應的保單,但是對新、舊保戶來說,最該注意的是新、舊保單條款中,會影響投保及理賠的差異。
簡單來說,新的示範條款除了更名,並且分別確認長照險有「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終身一次給付)」,以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分期給付)」外,最主要有三大重點。
首先是「免責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所謂的「免責期」是指「在保險契約內約定,保險公司針對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不需負責的期間」。以長照險為例,通常舊的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看護狀態」日開始,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達90天(3個月)的期間。而新的示範條款則一律明訂「不得超過6個月」。
圖、「免責期」與保險公司開始給付保險金日期的比較:
其次,不管是「生理功能障礙(失能)」或「失智(認知功能障礙)」的定義,都加入了專業量表的評分。舉例來說,像是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或其他臨床專業評量表等。如此一來,對於被保險人的失能與失智認定,將更為明確及清楚,也比較不容易引發保戶與醫師、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
第三是有關「定期證明文件的提供頻率」。過去長看險最受人垢病之處,就在於符合「失能」或「失智」的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分期保險金時,每次都要提供能證明當時失能或失智狀態的「診斷證明書」。
由於當事人已經處於失能與失智狀態,家屬照顧起來已經備覺辛苦,而在領取定期保險金時,還要費盡辛苦地帶當事人到醫院就醫,並領取相關的證明文件,根本就是一場場無盡的折磨。
所以,新的條款已經廢除了原本「每次領取保險金都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改以「只需『每年第一次』申領」時,才需要附上相關的診斷證明書、專業評量表等。這對想購買長照險的民眾來說,等於是略為增加了一些「誘因」與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