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等級表修正,保戶千萬別被業務員「保單『新不如舊』」給誤導了!

作者:李雪雯

最近,除了更名為「長期照顧險」的示範條款正式推出之外,現行已經施行多年的「殘廢等級表」,也同樣有所更動。根據519日由金管會發出一份公函中,由壽險公會修正傷害險、旅平險及團體傷害險示範條款裡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已准予備查。

也就是說,現行「1175項」的殘廢等級表,除了將在84日起正式改為「1179項(也就是「新增4項)」外,過去部分定義模糊的條款,也一併進行「重新定義」。

根據所採訪的壽險公司理賠部門主管的說法,新、舊「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的差異,最重要的就是:舊表主要以法律性文字為主,不容易為保戶所認知與理解,而新表則傾向於使用醫學專業名詞的敘述。舉例來說,所謂的「頹廢症狀」,也是醫學專有名詞,主要是指「影響人體生理功能的表現」。

除此之外,新表中也將部分殘廢的定義「更加明確」化。例如「神經障害」部分,將過去「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以及「生活需他人扶助」等意思,做更清楚的定義,同時也加入開具診斷證明書的專科醫師與所需檢驗報告名稱;「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定義為「任一主要臟器切除1/2以上」;關於上、下肢機能障害部分,都加入「均」永久喪失或遺存運動障害等名詞等。

最後,新表中有新增舊表所不理賠的4項殘廢程度,特別是過去常常造成理賠爭議,一般民眾多「誤」認為是屬於「主要臟器」的「脾臟切除」部分:

1.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屬第11級殘,給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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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脾臟切除者:屬第11級殘,給付5%

3.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屬第9級殘,給付20%

4.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屬第11級殘,給付5%

當然,由於修正的內容也還不少,無法在此一一舉例。有興趣的保戶,可以前往壽險公會以下的網頁去下載「修改前後條款定義比較表(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index06.asp)」,筆者要在此特別提醒已經買,或是準備加買相關保單的民眾,在84日之後正式實施,而且一年期以下或以上的保單,未來適用新、舊表的規定會有所不同(請見下表)。

上表乍看起來,似乎一年期以下保證續保保單的保戶,並無法享有「從新從優」的好處,再加上新定義也比舊定義更為明確。所以,已經有保險業務員,正打著「舊定義有利保戶(從另一個角度解釋是「新定義更為嚴格」)」的理由,強力推銷舊保單(即終身型險種),期望透過「舊保單停賣效應」,幫自己的業績再創高峰。

然而對廣大的保戶來說,也還真的要像上面對銷售後收型基金的業務員一樣,保險業務員的這種說法,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才行。這是因為:儘管舊保單定義較為模糊,不如新定義所敘述得明白,但也並不表示買舊保單的保戶,一定能夠從與保險公司間的攻防戰中獲勝。

就如同某壽險公司理賠部門主管所言:新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主要為了減少常見的理賠爭議,將過去保公司一直以來就採取的核賠標準用比的文字來表清楚戶在看條款文字時,不容易產生解或有不清楚的地方。所以,只能說舊條款意思是一致的,不代表新的定義就比舊保單來得嚴苛。如果保戶聽到業務員這麼進行促銷,可千萬別傻傻地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