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單】 契約撤銷權讓反悔不買的保戶 100%拿回保費

作者:李雪雯

目前,只要民眾所購買的保單,是有提供「壽險」保障的險種,例如「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壽險」與「長期照護險」裡,都會在契約條款中列出「契約撤銷權」這一條。

只不過,不同險種的「條數」是不同的。例如人壽保險是放在第二條、利變壽險是第四條,長照險則是第三條。儘管條數不同,但共同點都是「排在前四名之中」,更可突顯這一條對保戶權益維護上的重要性。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契約撤銷權」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保戶簽訂了保險契約,且保費也繳了,事後卻覺得反悔、不想要這張保單了。只要在契約限定的時間內(10日),向保險公司「正式」表達「不買」的意思,保險公司就會全額退還保戶所繳的保費。

只不過,「契約撤銷權」這一條的條文如下:「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單看以上文謅謅的法律名詞,許多讀者可能還會產生不少的疑問。其中最主要的,恐怕就是「所謂『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是什麼」?是透過打電話、郵寄,還是口頭交待業務員即可?
為了避免契約撤銷這件事處理得不夠完整,並在日後出現爭議。金管會還特地在2014年3月18日,發出「金管會提醒保戶如何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的新聞稿,提醒民眾在購買「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後,如果發現該保險商品不符個人需求者,可以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此外也再三提醒保戶,確實了解並做好以下「契約撤銷」的以下相關事項(請見圖一)。

圖一、保戶行使「契約撤銷權」的重點:



以上要提醒保戶的是:這裡的「10日契約撤銷期」,並不是從保戶簽約時,而是從「收到保單日」開始起算(請見下圖二)。且如果是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辦理時,保戶一定要請業務員出具「契約已經撤銷」的收據,才能避免日後衍生爭議並維護自身權益。

圖二、保單的「契約審閱期」與「契約撤銷期」:


此外,由於契約撤銷可以「親自臨櫃」或「掛號郵寄」辦理。所以,就算保戶擔心透過熟識的業務員經手,會出現尷尬或無法送達的局面,也一樣有辦法完成法定的契約撤銷行為。

目前,民眾投保某些傳統型壽險(目前大約有三分之二的商品需要填寫審閱期聲明書),還有「契約審閱期聲明書」需要先行填寫,業務員也需要提供該商品的保單條款供保戶參考,保戶必須審閱3天以上才可以投保。當然,也可以在聲明書上,填寫「放棄審閱期」的文字,這樣就可以立即投保。也就是說,保戶有非常長的時間,可以進行考慮並做出最後的決定。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契約徹銷期」條款中的規定,保單契約經過「撤銷」後,這張保單「自始無效(等於保戶沒有簽訂此一契約)」。但是,只要在契約撤銷生效之前,如果保戶發生保險事故時,這張保單還是會被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然應該依照本這張保單的相關契約規定,負起一定的保險責任。如此一來,等於對保戶的保障更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