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專家 李雪雯
.曾任錢雜誌、商業周刊主編、聯合理財網eMoney製作人 .現為聯合理財網理財會客室專欄作家及自由媒體工作者,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
  • 李雪雯-作家 • 2019年3月4日 下午 02:44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9:未經被保人親自簽名 保單無效退回總繳保費 還可追加不當得利

    也許有不少保戶在為自己或家人投保時,會委由保險業務員來填寫所有資料,包括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事項。有時,甚至連「簽名」的部分,都不一定是由本人「完成」。

  • 李雪雯-作家 • 2019年2月12日 上午 10:30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8:受益人才是事故發生後的請求權人 與要保人無關

    不管是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或是各級法院中,有關「保險金給付」的保險類案件,應該算是其中的「最大宗」。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12月25日 下午 04:30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7:業務員違反「管理規則」 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般民眾在購買保單時,多半是透過保險業務員,然後利用信用卡「授權扣款」的方式繳交保費。在此之後,絕大多數的保戶幾乎都有可能「忘了投保」這檔事。因為,他們認為後續理賠問題,都可以交給保險業務員處理。 但是,最近就有一例法院判決,是保戶認為自己有繳保費,但保險業務員卻沒有告訴他「保險公司未予承保」,且更不幸的是:保戶居然發生了保險事故。所以,保戶就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必須依約進行理賠,同時也向銷售保單的保經公司及業務員,提起連帶賠償責任。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11月30日 下午 03:39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6:「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 會視保單條款清楚與否而定

    說到癌症,已經成為國人健康的最大隱憂。因為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資料顯示,癌症已是連續36年高居國人十大死因的榜首,且在此同時,國人罹癌的人數也節節高升,也更突顯出投保癌症險的重要性。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10月31日 上午 11:26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5:2項定義只符合一項 被保險人將很難領到保險理賠

    對於曾經申請過保險理賠經驗的民眾來說,印象最深刻的應該是:保險公司似乎總是斤斤計較著保單條款上的文字,是否與被保險人的實際狀況完全相符?一旦有一項條件不符,就是無法得到保險理賠金。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8月31日 中午 11:48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6:被保險人更約權

    根據主計總處最近公佈的7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統計數字,由於香菸、油料費、機票及燃氣價格調漲,蛋類、乳類及其製品價格同樣走升,7月CPI年增率1.75%,扣除蔬菜、水果及能源後的核心CPI年增率為1.5%。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7月31日 下午 05:46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5:保險期間的延長

    簡單來說,所謂的「展期定期保險」是將原本的「人壽保險險」,用當時保單內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相關的營業費用或保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轉換成一張「定期壽險」。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6月28日 中午 11:43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4:「因果關係中斷」原則,最後讓酒駕死者可以拿到保險金!

    有買過意外險,且認真看過保單契約條款的人應該都知道,意外險在「除外責任」這一條中的第三款,都會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的規定。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5月31日 上午 11:10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3:「有利保戶解釋原則」不是在所有狀況下都適用!

    許多保戶也許會聽業務員這麼說:「雖然合約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設計,但如果被拒賠時,可以搬出《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的『帝王條款』,就一定能獲得理賠」。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答案可是「未必」。例如前一陣子,就有一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的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就駁回上訴人(保戶)的提起訴訟。 實際上,這位保戶從105年、106年至107年,都分別向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105年評字第001737號)、台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保險字第8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三處,分別申請及提起「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的評議及訴訟,結果卻是「全都不成功」。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李志峰就表示,不只是一般保戶,就連大多數的保險業務員,也常對《保險法》第54條第一項的「有利保戶解釋原則」產生同樣的錯誤認知。 因此,法官要引用《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進行判決時,首先要確認「契約條款」有疑義;其次在認定「有疑義」之下,才能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判定。 根據李志峰所看過,過去法院對於保單條款認定有「疑義」的案件,主要是以民國103年以前的醫療險為多,特別是有關於「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認定,通常「住院」的定義不清(例如「醫院」及「日間住院」的認定)。「但是,就我看過的最高法院的案件,不論是裁定或判決,都是主張『日間住院=住院』」,他說。 根據示範條款的規定,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包括「保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甚制,還包括了保險公司在行銷時的廣告文宣、DM,以及包括此案例中的「成本表」…等。...

  • 李雪雯-作家 • 2018年5月2日 上午 10:14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4:保額的增加

    在上一期「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3、保額減少與減額繳清」的文章中有提及:保戶在購買保單之後,保戶可以透過「部分解約」,或是「減額繳清」的方式,讓保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