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 未滿15歲兒童保險怎麼買?

文:小花平台

金管會粗估206台南大地震,維冠保險理賠金額1.68億,遠比外界預估3億還要低了近一半,這樣的懸殊使保險議題受到社會矚目。除了15歲以下身故不賠的保險法規定以外,兒童活著的權益又該如何從保險得到守護呢?小花平台與你一起守護自己與摯愛。

這場令台灣人揪心的南台灣大地震發生了,讓家屬更痛的是116名罹難者中,有3分之1是未滿12歲的兒童,但根據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規定,小孩在未滿15歲前死亡,壽險業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這30多個小朋友的家長,即使有幫孩童購買保險卻是人身保障有限,只能「退保費」,每名罹難孩童保戶從壽險公司只能退回幾千到上萬元保費。以這次206南台大震為例,這些因難離世的孩童們除了學保,等於「沒有保障」?

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不過,政策性保險、例如學生保險可排外。)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即本次修法前規範未滿十四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時,只能給付喪葬費用,依主管機關規定最高為200萬元。但一年期人壽保險如果在99年2月3日以後續保的話,續保的契約仍然要適用新法的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法背景是來自為避免爸媽幫小孩投保後,對小孩不利,出現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案件,經過兩度修正,並自民國99年起規定,針對「未滿15歲」孩童,若投保後身故,壽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但針對此規定,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說,虎毒不食子,不應拿少數的個案,將大多數父母親都認定是壞人,他說歷次重大災難事件後,會向金管會保險局建議,應重新檢討這個「因噎廢食」的法條。而206南台大震死者家屬更說此法矯枉過正,轉而希望保險業者能否以專案處理提升形­象。

根據統計,實際上民國99年前,因爸媽為詐領保險金對小孩不利的投保行為僅有一案。到底是這些孩童的人身保障重要?還是去防堵那些微乎其微的道德風險重要?成為當前最值得討論的面向。

而99年後因第107條保險法規定所致,包含死亡給付的險種,包括傳統壽險、傷害險、變額壽險,甚至有死亡給付的健康險等,任何年齡的小孩都一樣可以投保,只是其中身故給付的保障則從滿十五歲時才會生效。現今除非保險法重新修訂,否則如若你想為家中年幼的寶貝的人身保障有所規劃,只能多加關注學生團保、責任險、醫療險等著手守護。政策性的學生團體保險不受保險法第107條規範,保障對象除了包括高中以下所有學子與幼稚園、托兒所學童、托嬰中心幼童,每位被保險人有100萬元的身故保障。另外教育部規定,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幼稚園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範圍包含校園內及參加校外教學或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每人最高200萬元的體傷及身故保障。小花平台建議,最好能為子女單獨規劃保單,而不附加於父母保單底下,以免去父母保單到期或解約使得子女也失去保障。並為子女保單加保保險費豁免附加條款,也可避免要保人發生保險事故,子女續期保單跟著斷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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