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6:保險範圍

作者:李雪雯

一直以來的統計顯示,國人平均約有兩張以上的保單。從這樣的持有率來看,國人對於「什麼保單可以提供什麼樣的保障(範圍)」這件事上,應該會是滿清楚的。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因為依照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有關「壽險理賠」類的爭議類型統計資料顯示,「承保範圍」常常名列在前5名之中。由此,更可突顯出保戶必須了解各類保單「保險範圍」內容的重要性。

在已經公告的各類保單示範條款中,有關「保險範圍」的規定,就在清楚而明確地告訴保戶:未來發生什麼樣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依照這份契約條款,必須承擔什麼「責任」,並且要給付什麼樣的內容?

事實上,在不同類型的保單示範條款中,對於「保險範圍」的定義都有不同。例如在人壽保險類的保單中(傳統型與投資型),有關的「保險範圍」定義,主要是與「身故與全殘廢」相關的保障。

當然,以最傳統的人壽保險為例,除了「身故」與「全殘廢」的保障範圍外,還有在「生存」、「殘廢(指第2至11級殘廢)」,以及「當被保險人失蹤、未滿15歲,或發生『除外責任』」時」,所提供的不同「保障範圍」。

至於在健康險與傷害保險中的「保險範圍」內容,還與「疾病」與「意外傷害事故」的名詞定義有關(另請參考《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4、名詞定義》一文)。因此,保戶在看自己所買保單的契約條款時,一定要將這一條與各個保險給付,以及名詞定義的內容一起參考,才能確定這張保單,真的是能夠解決自己保險風險的適合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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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不同險種示範條款中對於「保險範圍」的定義:

險種

條數

有關「保險範圍」的定義

人壽保險(傳統型)

第4條

依保險給付內容訂定保險範圍

投資型人壽保險

第5條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完全殘廢者,或於xx之保單週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

意外險、旅平險

第2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住院醫療險(實支、日額給付型)

第4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2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長期照顧險

第5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2條第7項之「長期照顧狀態」者,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資料來源:各保單示範條款

《保險法》相關參考法條
第55條:基本條款的內容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108條:人壽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55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118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125條:健康保險人之責任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131條:傷害保險人之責任
I.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II.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132條: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55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135-1條:年金保險人之責任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延伸閱讀★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三: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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