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三: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作者:李雪雯

在金管會已公告的現有各個險種示範條款中,緊接著「保險契約的構成」、「契約撤銷權」與「名詞條款」之後,就是關於「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的定義。

單從它的排名,也許就可以看出此條的重要性。為什麼?因為它清楚說明了:除非有例外(例如核保未過)的情形,否則保戶在「繳交保費」的購買保單行為之後,同時就是保險公司提供保障的責任開始。

根據《保險法》第一條在定義有關「保險的意義」時,就已經開宗明義地指出,要保人(保戶)必須要繳交保費,而保險人(保險公司)則相對提供一定的保障。以上簡單來說的意思就是:保險契約成立的前提,一方必須繳交保險費,另一方也要負起相對應的「提供保障」的責任。

除了傷害險與住院醫療險(包括「日額給付」與「實支實付」型保單)外,其餘壽險、年金險或利率變動型保單,都會有此一條款的說明,且差不多都是放在第三條或第四條。

只不過,雖然所有壽險(包括投資型與利率變動型)、年金險(包括投資型及利率變動型)及長期照護險的示範條款中,都有這一條的規範,但內容卻略有不同。但不管內容差異如何,這一條對於保戶來說,具有以下的保障及該注意的重點:

首先,保險公司在收到保戶所繳的保費並同意承保時,必須要提供所謂的「承保憑證」,也就是「保險單」。(有關保險單的組成內容,請見本系列一、保險契約的構成)所以,如果保戶繳了錢,卻沒有拿到保險單,恐怕就「問題大了」。

其次,由於保險公司在保戶繳交保費之後,還需要經過一段的「核保」過程。因此,從保戶繳費到保險公司答應承保的這段期間,是有段時間的落差。但保戶其實可以放心的是:在保險公司確認承保之後,保障的期間可以追溯自保戶繳交保費時,不用擔心會出現一段保障的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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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的意思,也就是再三向保戶保證:在保險公司同意或否決承保之前,發生保單所定義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然應該負起賠償的責任。

第四,有的保單,因為保障的項目並非是被保險人的「生命」,而是提供仍然生存的保戶,一筆「生存保險金」,所以當遇到「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必須「退還這筆所繳的保費」。且條款中還會清楚定義出退還金額的「範圍(例如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保費,以及該退給誰)」與「計算方式(例如「無息」)」。

最後,監理機關為了避免保險公司遲遲不給予「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此條款中特別訂有保單「自動生效」的日期-15日。簡單來說就是:(年金險)保戶在繳交第一期保費之後,不管保險公司要不要承保,超過15日後就等於這張保單「已經生效」,也就是保險公司必須負起承保的責任。如此一來,對保戶的保障就會更多一層。

表、不同險種示範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的內容:
資料來源:各險種保單示範條款
說明:以上藍色字部分,是不同險種示範條款中的共同用字

參考法條-《保險法》第一條:

I.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II.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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