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廣運(6125)與力霖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訴訟獲高院更一審判決勝訴
與力霖公司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訴訟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力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1號
4.事實發生日:106/03/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發生緣起:
本公司於102年2月8日與力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出售不動產之買賣斡旋金契約書,雙方
約定總價為新台幣20億元(未稅),並由本公司回租5年,由仲介旭湧代為交付廣運一張
102年3月5日到期新台幣壹億元支票做為斡旋金,並要求未來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須
交還力霖,另行開立簽約款價金。因力霖未能於契約要求委託期間102年2月9日前提出
書面銀行足額核貸證明文件予本公司,故本公司依契約規定失效,但力霖不同意向法院
提出訴訟。
更一審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力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萬元
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力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力霖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力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